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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防 体 制
发布日期:2009-09-23 00:00:00   字体:[大]  [中]  [小]

  国 防 体 制

  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包括国防建设与国防斗争。有边防、海防、空防等。国防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国防的性质依国家的性质和国家政策不同而异。国防的巩固和强大是防备外来武装侵略和颠覆,维护国家稳定与安全的保证。建设现代化的国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的宏伟目标之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是国防的根本目的。国防体制,是国家防卫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以及领导体系的制度。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既互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内容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济体制、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体制、兵役制度、动员制度、国防教育制度以及国防法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体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国防领导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防领导职权有三项:(1)制定有关国防建设和有关国家武装力量的基本法律;(2)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有四项:(1)制定有关国防建设和有关国家武装力量的法律;(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3)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4)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

  二、国家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国家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有两项:(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有关国防和有关国家武装力量的法律;(2)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防领导职权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国防领导职权主要有九项:(1)制定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工作,领导和组织人民防空与国防交通工作;(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7)领导国防教育工作;(8)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建设工作、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9)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下设国防部,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四、最高军事机关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央军委。

  1、中央军委的组成和职权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4)提出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议案;(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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